EP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一致?
- 钟海勤

- Jan 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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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接触欧洲专利工作的同业都知道,欧洲专利一个特点是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一致。也就是说,在审查期间,专利权利要求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反映在专利说明书中。
2021年三月修订的 EPC 指南进一步强调了这一点。该指南提及 “除非实例可以有助于突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特点,这些在说明书中不再被权利要求涵盖的实例必须删除。在这种情况下,说明书必须明确表明未被权利要求涵盖的实例”。这不仅增加了工作量,考虑到被删除的专利说明书和实例可能在授权后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对申请人也是不利的。事实上,审查员或多或少会要求比以前更多的修改。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但并不坚持遵守这个更严格的2021新指南。
可是,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最近(2021年12月16日)的判例 T1989/18似乎违背了这个2021的指南。
简单来说,尽管这案的审查部门允许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但因该专利申请内涵盖了比已允许的权利要求更广泛的内容,不符合 EPC 第 84 条的要求。所以,审查部门拒绝了该专利申请。
在上诉程序中,申请人辩称审查部门将说明书修改的责任叠加在申请人身上,此乃非基于 EPC 的障碍。申请人并指出了审查员多以不统一方式应用该EPC指南。上诉委员会认为, EPC 第84只是要求权利要求必须有说明书的支持,但没有禁止说明书中出现没有在权利要求中的的附加主题。所以,上诉委员会得出结论是EPC中没有驳回申请的依据。
上诉委员会在 T 1989/18 中的决定明确拒绝了申请说明书必须与允许的权利要求相一致的要求。该决定提供了有说服力的案例。我们有待EPO会在 2022 年指南中放宽这严格的2021 EPC指南。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case-law-appeals/pdf/t181989eu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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